本帖最后由 BONHEURE 于 2012-3-16 14:08 编辑
加红加粗当然是因为我说的有道理,请你在发言时不要凭你的主观臆想而歪曲事实。
我是真的无法理解‘人间蒸发’先生的思维方式,你要找第二个律师为什么需要得到我们的许可 ?难道如果我们不允许你找第二个律师,你就不找了吗?难道你找了第二个律师,我们就得全额赔款吗?难道你第二个律师全篇抄袭我们的劳动成果, 我们还得要给你全额赔款吗?即使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依然履行我们公司的承诺,同意退还你一半的服务费,我们已经做的仁至义尽了。所以在你提出要告上法庭时,我坚决同意,因为我有道理。
合同上面写的明明白白,合同开始日期从客户第一次付款开始,结束日期以收到警察局的结果为结束,如果客户没有成功转换居留,我们将退还一半的费用,是你坚持要求我们全额退款,坚决不签字的。合同我也一并交到了法院,当然是没有你签字的。你一直在纠结合同这个问题,就是因为这个合同你没有签字,所以你才洋洋得意的自以为可以胜诉,但是公道自在人心,5月15日出判决结果的时候就真相大白了。
陪我出庭的是我公司的法律顾问,是位退休法官,当庭的法官都没有提出异议,我真的不明白你为什么有这么大意见,
还凭什么说我是要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