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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个更劲爆的:“政法教授”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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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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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5 00:17:30

新浪微博达人勋

蛋疼。。。。
2011-8-25 0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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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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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5 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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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他早就叫嚷要起诉了,看他以前博客,不是征集证据告这个学校,就是告那个学校。。。。。。一副我永远不会错的嘴脸
2011-8-25 00: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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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有毛病,闲的蛋疼
2011-8-25 07: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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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你们看懂了吧,这丫就是一手接一手,一环扣一环的,想利用广大留法单纯女青年把自己炒红。
结果广大留法女青年还真没让他失望。
2011-8-25 08: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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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丫丫的,有毛病啊
2011-8-25 09: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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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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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5 09: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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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图森破
2011-8-25 09: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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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太闲了
2011-8-25 09: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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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起诉他奶个腿儿,基本的法律素养都没有,用周立波的话说,他宪法是生理老师教的吧?
人家那普通律师都明白啥叫言论自由,看看人家的素养:第一,公民有言论自由,可以对社会问题发表个人看法,但言论自由有相对性,不能恶意捏造相关事实,不能对他人、群体进行侮辱和诽谤,否则构成侵权。
怪不得去搞商经了,感情公法学这么差,连侵权都搞不懂,这厮还嘲笑刑法的,说刑法是你自*杀时的水果刀,自以为多NB呢
还把不利于自己的言论都删了,你说你删骂人的也算了,这厮是只留支持他的,中立的都不留,还设置不让人评论,可见度量多小,看人于建嵘的度量,有人骂有人褒,人都不删帖,学者就该这样

这厮还在博客上发表了这样一篇文章:

原创:民商法学者应当有更开放、包容的心态!


研习民商法者,

必以意思自治、平等为首要考虑。



例如:

面对安乐死、非婚同居

这些前沿法律问题时候,

脑子的第一反应,

就是:

当然允许!



因为

只要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

当事人的意思是真实的、合法,

不是被欺诈、胁迫的,

那么他的意思就应当被尊重。

没有什么不可以接受。



人首先是自己的,

然后是社会的,

比如人选择自*杀的权利,

就是人抛弃社会的行为,

因为社会是第二位的,

人活给自己是第一位,

究其实

还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限制之,

就是干涉人权,

就是侵犯人权。



再比如,

面对富人和穷人的时候,

一般人本着公平心态

会自然不自然的劫富济贫。



然而在民商法领域,

这是行不通的,

在民商法领域中,

意思自治、平等是前位的原则,

公平是后位的原则,

不公平的事、显失公平的事

当事人也可以自治,

使之合法有效。



不管富人还是穷人,

在民法眼里都是人,

都是平等的,

至于社会生活把人弄到贫富分化,

那是社会发展问题,

不是民法问题。

在民法上

没有一个制度是宽待穷人的,

没有一个制度是苛责富人的。



民法还是固守她的:平等,

也称:抽象人格平等,

就是抽离这个人的身份、地位、经济、学历等因素,

使之成为民法上的自然人(自然状态的人、肉身的人),

除了是个自然的、生物的人,

其他什么因素都不予考虑,

这是民法的自然人平等意识。





因此,

研习民商法的学者

不会因为

党派、宗教、民族、性别、经济状况等因素,

而存在什么偏见、偏激,


因为,

尊重人的意思自治、抽象平等,

是思考的出发点。



所以,

一个合格的民商法学者,

面对新的社会现象,

只要当事人是自愿的,

研究者就

应有着开放、包容的心态,

就算是上了年纪,

也绝不会变得保守,狭隘,

否则,

肯定谈不上合格啊!







说话等于放屁,道貌岸然简直是!
2011-8-25 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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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lili-chou 发表于 2011-8-25 10:11
起诉他奶个腿儿,基本的法律素养都没有,用周立波的话说,他宪法是生理老师教的吧?
人家那普通律师都明白 ...

周立波的话说,他宪法是生理老师教的吧?

哈哈哈哈哈哈哈
2011-8-25 13: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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