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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他奶个腿儿,基本的法律素养都没有,用周立波的话说,他宪法是生理老师教的吧?
人家那普通律师都明白啥叫言论自由,看看人家的素养:第一,公民有言论自由,可以对社会问题发表个人看法,但言论自由有相对性,不能恶意捏造相关事实,不能对他人、群体进行侮辱和诽谤,否则构成侵权。
怪不得去搞商经了,感情公法学这么差,连侵权都搞不懂,这厮还嘲笑刑法的,说刑法是你自*杀时的水果刀,自以为多NB呢
还把不利于自己的言论都删了,你说你删骂人的也算了,这厮是只留支持他的,中立的都不留,还设置不让人评论,可见度量多小,看人于建嵘的度量,有人骂有人褒,人都不删帖,学者就该这样
这厮还在博客上发表了这样一篇文章:
原创:民商法学者应当有更开放、包容的心态!
研习民商法者,
必以意思自治、平等为首要考虑。
例如:
面对安乐死、非婚同居
这些前沿法律问题时候,
脑子的第一反应,
就是:
当然允许!
因为
只要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
当事人的意思是真实的、合法,
不是被欺诈、胁迫的,
那么他的意思就应当被尊重。
没有什么不可以接受。
人首先是自己的,
然后是社会的,
比如人选择自*杀的权利,
就是人抛弃社会的行为,
因为社会是第二位的,
人活给自己是第一位,
究其实
还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限制之,
就是干涉人权,
就是侵犯人权。
再比如,
面对富人和穷人的时候,
一般人本着公平心态
会自然不自然的劫富济贫。
然而在民商法领域,
这是行不通的,
在民商法领域中,
意思自治、平等是前位的原则,
公平是后位的原则,
不公平的事、显失公平的事
当事人也可以自治,
使之合法有效。
不管富人还是穷人,
在民法眼里都是人,
都是平等的,
至于社会生活把人弄到贫富分化,
那是社会发展问题,
不是民法问题。
在民法上
没有一个制度是宽待穷人的,
没有一个制度是苛责富人的。
民法还是固守她的:平等,
也称:抽象人格平等,
就是抽离这个人的身份、地位、经济、学历等因素,
使之成为民法上的自然人(自然状态的人、肉身的人),
除了是个自然的、生物的人,
其他什么因素都不予考虑,
这是民法的自然人平等意识。
因此,
研习民商法的学者
不会因为
党派、宗教、民族、性别、经济状况等因素,
而存在什么偏见、偏激,
因为,
尊重人的意思自治、抽象平等,
是思考的出发点。
所以,
一个合格的民商法学者,
面对新的社会现象,
只要当事人是自愿的,
研究者就
应有着开放、包容的心态,
就算是上了年纪,
也绝不会变得保守,狭隘,
否则,
肯定谈不上合格啊!
说话等于放屁,道貌岸然简直是! |
2011-8-25 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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