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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华人律师信箱,增强自己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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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5 0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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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国华人律师信箱,增强自己的法律常识

火灾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请看:改变华人生活的365个案件实录之67欧洲时报
  王先生一家是居住在法国的华侨,他们两年前租下了一栋楼的地面一层开了家餐馆。由于经营有方,餐馆生意一直不错。不料一日夜里,餐馆打烊后发生了火灾,虽然没有任何人员伤亡,但火势从餐馆蔓延到楼上一居民房中,造成餐馆和楼上民房的部分毁灭。

  王先生餐馆楼上住着法国人A先生一家,虽然他们一家人全都平安无事,但他整栋房子的一个房间被火灾波及,墙壁、地板和部分家具都已被烧成黑色。不仅在物质上遭受了损失,A先生一家人也在当晚的火灾中受到了惊吓,因此他找来律师,准备起诉楼下开餐馆的王先生。

  王先生认为发生火灾并不是自己的过错,而且自己也是受害者,根本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他希望查清发生火灾的原因。经过专家验证,火灾是从厨房引发,后蔓延至餐馆的其他地方和A先生家。而引发火灾的原因,是由于厨房内线路架设不正确,加之安装和使用时违反安全规程,形成短路、导线过负荷或局部接触电阻过大,以致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造成线路火灾。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733条,承租人应当对发生火灾承担责任,但如其能证明下列情形,不在此限:火灾的发生是由于意外事故、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建筑本身的缺陷所致;或者火灾的发生是由于毗邻房屋火灾蔓延所致。而且,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720条,出租人有义务保持其交付的出租物在各方面均处于良好的修缮状态。王先生餐馆房屋的出租人是法国人C先生,C先生在向王先生交付出租房时,厨房的线路架设就已违反了消防安全规定。由此可见,火灾的发生是建筑本身的缺陷和缺乏良好的修缮所致。因此王先生认为,C先生应该承担火灾的全部责任,对其餐馆和A先生住所的损失给予赔偿。

  然而,C先生的律师并不赞同王先生的观点。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728条所规定:承租人对出租物有正常使用的义务,当承租人没有按照租约的规定对出租物进行正常使用,而使出租物遭受到损坏时,承租人对其负有责任。王先生餐馆的厨房属于潮湿高温的房屋,王先生并没有按照电气线路的防火要求,经常对线路进行停电检查,清除电线表面的积灰。因此,王先生对这次火灾的发生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法庭上,法官认为:C先生作为出租人,对其所出租的建筑物本身的瑕疵所造成的火灾负有主要责任;王先生作为承租人,对其所租房屋缺乏正确使用而造成火灾,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A先生家发生的火灾,是由于毗邻房屋火灾蔓延所致,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733条,他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应该得到赔偿。

  律师提醒:

  《法国民法典》第1720条,出租人有义务保持其交付的出租物在各方面均处于良好的修缮状态。在整个租约期间,出租人应对出租物进行一切必要的修缮,但应当由承租人负担的修缮除外。

  《法国民法典》第1728条,承租人负有两项主要义务:应当按照租赁契约规定的目的使用并且小心维护出租物,或者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具体情形推定的目的,使用出租物;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法国民法典》第1733条,承租人应当对发生火灾承担责任,但如其能证明下列情形,不在此限:火灾的发生是由于意外事故、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建筑本身的缺陷所致;或者火灾的发生是由于毗邻房屋火灾蔓延所致。(石宛林 编译)
2006-7-15 00: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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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国华人律师信箱,增强自己的法律常识

协会雇员申请转换身份遭拒上诉案

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请看:改变华人生活的365个案件实录之68
  陈小姐毕业于巴黎某大学DESS法语教学专业,在法国已有七年的教学经验,特别是针对华人的初级法语教育。而且,她在一家华人协会曾经作过两年的义务教学,得到协会会员很高的评价。 另外,陈小姐精通中、英、法三国语言,在对管理和司法文章的翻译方面经验也十分丰富。

  此华人协会对陈小姐所具备的能力和勤勉的工作态度给予了肯定,于2005年9月18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任命她为此协会的秘书长,并向法国劳工部递交申请,希望其向陈小姐颁发在法工作居留。

  劳工部认为:

  1, 法国职业介绍所的统计数字为:在大巴黎地区,秘书长的职位有131个空缺,申请者为2568人;翻译职位有44个空缺,申请者为1098人;法语教师职位有705个空缺,申请者为3839人。这些数字表明,在大巴黎地区并无职位空缺可以提供给陈小姐。

  2, 这一新建立的华人协会并不能保证给予陈小姐长期的工作机会。

  3, 陈小姐申请的这一职位不具有任何特殊性。

  4, 此协会的负责人从未就这一职位空缺进行公开招聘,如果其进行招聘,找到与此职位相应的求职者并不困难。

  根据以上四项条件,法国劳工部拒绝了陈小姐转换工作居留的申请。

  此华人协会和陈小姐得到这一回复都极为失望,随后他们请律师向法国劳工部长提起了上诉。

  律师认为:

  1, 法国劳工部提出的法国职业介绍所统计的三种职业与陈小姐将要从事的三种职业并不完全吻合:第一,华人协会所需要的秘书长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秘书,而是要担任这一协会的代表;第二,陈小姐精通中、法、英三种语言,这正是华人协会所需要的,而在所有的应聘者中,无一人符合此条件;第三,陈小姐和其他应征的法语老师不同,她是运用中文来讲授法语,这就要求她具备很高的中文水平,在所有的应聘者中也并无一人具备这项条件。

  2, 此华人协会并不是新建立的,它在2003年就已经建立,只不过是近期改了名字。此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中法文化交流,它于2004年在香榭丽舍大街成功地组织了中国新年的游行表演活动,并得到了巴黎市长的赞誉。陈小姐的加入也正是为了促进中法交流的进一步发展。

  3, 陈小姐的学历和经验也具有独特的代表性。她在中国毕业于新闻编导专业,具有极其丰富的职业经验。在法国毕业于巴黎某大学的法语教学专业,在协会作义工期间,负责人就对她的工作热情和奉献精神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虽然和她工作的重要性相比,她得到的工资(1500 欧元)并不多,但此协会属于非营利机构,没有能力提供更高的报酬。

  4, 此华人协会曾经根据现行的职业规章向法国职业介绍所提出招聘的请求,但并无法国人应聘,从所有中国应聘者的CV中看,也无任何人符合要求,因此可见,具备协会要求的所有条件的应聘者甚为稀少。

  根据以上四点意见,律师请求法国就业部长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收回拒绝给予陈小姐工作许可的决定,向她颁发工作居留,使其可以在法国的土地上工作。

  根据律师的请求,法国劳工部长给予了回复,在信中他说道:经过对陈小姐情况的再一次详细完整的研究,作为一个特例,我们将批准她转换工作居留的申请,向她颁发九个月的临时工作许可,并且在这段时间内,我们将对申请者陈小姐的情况做出新一轮的调查。临时工作居留将依据相关程序由警察局发放给陈小姐。(石宛林 编译)
2006-7-21 15: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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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国华人律师信箱,增强自己的法律常识

太太全无音信,我能单独提出离婚吗?

华律师信箱(140)
  留尼旺省陈先生问:我生活在法国的海外省留尼旺岛,现有一个问题请教。我和太太分居了4年,她目前全无音讯。我现在想和她离婚。听说法国对离婚有新规定,其中一条是分居两年后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我是否符合这个条件,请抽空答复我,多谢!

  华律师答:在法国,夫妻事实分居超过一定的年限,即构成离婚的理由,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依据该分居的事实,单方面请求离婚,法院应宣判离婚。关于分居的最低年限,2005年以前是6年,2005年1月1日起降低至2年。其实,法国民法典第237、238条所规定的相关理由,法律的正确表述称 “因夫妻关系彻底破裂而离婚(divorce pour altération définitive) ”,分居的年限则是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的一种表现形式,一种具体的衡量标准。

  因此,如果您确实与太太分居了4年,就无疑具备了单方面提出离婚的条件。只要您能提供可信的分居4年的证据,法院一般没有理由不宣判离婚。

  不过,您在来函中提到您太太目前全无音讯,也就是说根本不知道她现在的住址,这对离婚的程序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需要面对的是在离婚申请书上如何填写对方的地址。单方面请求离婚时,请求方应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明确对方的身份情况和地址。法院的书记处将根据申请书上写明的对方的地址向后者发函,转交离婚申请书和告知出庭的时间。没有对方的地址,法院也就无法完成这一法定的通知程序。

  当然,如果您不知道对方现在的确切地址,也可以写上您所知的她的最后地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按这一地址寄出的通知很有可能被退回。

  如果法院寄出的通知被退回,法院就会要求您通过司法执达员向对方送达。

  在通过司法执达员送达的情况下,法国民事诉讼法第659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被送达人无知晓的地址、居所、工作单位,司法执达员可作成一笔录,写明他为寻找被送达人所作的努力。然后他还需在当天按已知的最后地址向被送达人发一封挂号信和一封平信。只有严格按照这样的程序做了,才算完成了法定的通知义务,离婚程序才可以在对方缺席的情况下继续下去。

  如果在整个离婚程序中对方始终没有露面或参加,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在这样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是不稳定的。因为如果未能被通知参加离婚程序并不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对方在知晓判决之后的合理期限内,有权对该判决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理。

  由此可见,无对方参与的离婚程序有许多麻烦和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建议陈先生最好先找到您太太的现住地址,然后再启动离婚程序。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
2006-7-21 15: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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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身份合法化的六个条件?

华律师信箱(141)
  93省陈女士问:我和我丈夫来法国都已六、七年了,有一个女孩于2003年2月在法国出生,今年可以上幼儿园。现在正在进行的大赦要求孩子在去年九月已经上学,我们的其他条件都很好,就是孩子上学差了那么一点儿。看到别人都去拿约会,我们是否也应该去碰碰运气,争取一下?因为错过了这一机会,不知又要等到哪年哪月。您是律师,您能不能帮我们想想办法,把这事情包给您,只要办成,酬金好商量。

  华律师答:对于陈女士希望抓住这次身份合法化机会的迫切心情,我们很理解,也很同情。但是我们是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我们法律知识,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律师其实也无回天之力。例如,“孩子从去年九月起已上学,包括幼儿园”就是这次身份合法化中的一个具体、明确和硬性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警察局连约会都不会给,更不用说成功的希望。其实如果陈女士夫妇其他条件都很好,不妨以 “外国人入境、居留和避难权利法典 ”第L 313- 11, 7° 条的规定,即在法国已有长期稳定的家庭生活,不给予居留会对其家庭生活权利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的条文为依据,要求获得居留。

  另外必须指出,孩子上学仅是此次身份合法化众多条件中的一个条件。内政部2006年6月13日的通函共列出了六个条件,我们将它们译出并加以解读,以供相关的人士参考。

  一、 该通函公布之日,父母中至少有一方在法国常居至少两年。这次身份合法化的对象实际上是正在法国上学的外国孩子的无证父、母亲。孩子父母中至少有一方在提出申请时,在法国已连续居住两年以上。

  二、 在他们的孩子中,至少有一个至少从2005年9月起已在法国真正地上学,包括上幼儿园。法文原文使用的是“scolarisation effective”,也就是说光在某一学校注册还不够,需要有实际上学的事实。

  三、 有一个在法国出生的孩子,或有一个十三岁前已常居法国的孩子。这一条将那些有孩子在法国读书,但没有一个孩子是在法国出生,或在十三岁前进入法国的家庭,排除在了此次身份合法化之外。

  四、 该孩子与其国籍国无联系。法国历来把在法国出生或主要在法国读书长大,长期接受法国的教育和文化的外国籍孩子强制送回其不熟悉的国籍国的行为,看作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因此,证明孩子与国籍国已无联系,那里已无近亲属,至关重要。

  五、 父母双方或一方对该孩子从出生时起,实际承担着民法典第371-2条所规定的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费用。民法典该条文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应根据其收入,另一方的收入,以及孩子的需要,来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费用。

  六、 这些家庭融入法国社会的真正意愿,尤其表现为,除了孩子上学外,他们掌握法语的程度,对孩子教育的关注,孩子学习的认真程度,以及无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前五个条件应该说都是比较明确、客观的,而这第六条却是笼统的、缺乏具体标准的,这将使审查当局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今后最有争议的,可能就是这一条的执行情况。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
2006-7-29 23: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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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团聚被拒抗诉案

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请看:改变华人生活的365个案件实录之69
  王先生和王太太来自中国,他们于2001年在法国结婚, 2002年他们的孩子出生。由于王太太并无在法合法居留,为了全家可以在法国宁静地生活下去,王先生希望为妻子申请合法居留。

  于是,王先生在2003年以家庭团聚的名义,向国际移民局申请给予他的妻子在法合法居留。但是,他的申请于2004年8月以“王太太已经居住在法国的土地上”为理由遭到了拒绝,因为根据1945年11月2日的第29条法令,如果申请人已经居住在法国的土地上,将不予考虑发放家庭团聚居留。

  王先生认为移民局拒绝他的申请理由并不充分,因此找到律师,希望就此拒绝提出上诉。2004年9月王先生的律师向法国内政部提出上诉,希望警察局对王先生的申请进行复审。

  律师提出:王太太在申请居留期间,曾经离开法国土地,在荷兰的亲戚家中居住过一个月,而且还曾在荷兰就医,并能够出具当时就医的证明。另外,王先生夫妻在法国拥有固定住所,生活稳定。王先生拥有在法10年居留,他已经基本融入了法国社会,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收入足以维持全家人的日常生活。由于他们的孩子年龄很小,只有两岁,为了使孩子能够在无忧的环境下生活,王先生希望他的妻子能够尽快得到在法合法居留。

  警察局对王太太居留申请的拒绝,势必会导致他们一家的分离,这种不人道的决定已经远远超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范围,同时也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

  2004年11月,警察局在回信中拒绝了对王先生申请的复申,并指出:拒绝向王太太发放合法居留这一决定,并没有对王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根据在法居住的外国人申请家庭团聚居留的规定,王太太完全可以选择先行离开法国的土地,然后再向国际移民局递交新的申请。

  王先生对警察局这一回复极为不服,遂请律师继续向巴黎行政法院提出抗诉。

  2005年1月10日,巴黎行政法院收到律师的抗诉信。2006年4月27日,律师在巴黎行政法院,当庭就警察局拒绝王先生申请其妻家庭团聚一事,再次重申了他向法国内政部提出上诉时的观点。律师还说,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孩子年龄还很小,王太太必须留在法国照顾孩子,即使短暂的离开也会造成对家庭,特别是对孩子的不良影响,从而使他们的个人和家庭生活遭受严重的伤害。

  考虑到王先生一家的特殊情况,根据律师的请求,巴黎行政法院作出裁决:1, 取消警察局拒绝向王太太发放家庭团聚居留的决定;2, 根据行政司法法典第761—1条,警察局需向王先生支付1000欧元作为赔偿;3, 此判决将正式通知陈先生夫妻和警察局。

  2006年5月24日,警察局向王太太发放了家庭团聚居留。(石宛林 编译)
2006-7-29 2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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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人居留被拒案

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请看:改变华人生活的365个案件实录之70
  刘先生来自中国,为了作为咨询公司的主管从事商业活动,他于2005年向警察局申请商人居留。2006年1月,警察局通知刘先生,他的申请被拒绝了。原因是:作为公司的主管,刘先生所做的财务预算中,没有包含应向一些社会机构上缴的费用,这些费用应该在财务预算总数中被减除。而且,由于咨询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要实现预算中估计的营业额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公司计划书的切实可行性也有待证明。巴黎工商局对刘先生公司的计划书进行评估后,同样也表示了不赞成的态度。

  因此,警察局表示,刘先生无权在法国从事商业活动,否则将会受到处罚。但是,如果刘先生对警察局的决定有异议,他将保留申诉、上诉和抗诉的权利。

  刘先生对警察局的决定极为不满,因此他找到律师为自己向法国商业部提出上诉。

  律师在上诉信中写道:刘先生于2000年在中国取得体育教育专业本科文凭,于2001年取得会计证书。他分别在两家公司工作过,担任的职务是销售主管和市场负责人。由此可见,他具备非常丰富的商业和管理经验。此后,刘先生来到法国继续深造,并在几年后取得了体育科学与技巧专业文凭。学业结束后,刘先生已经掌握了熟练的法语,他决定投资一间公司,注册资金为9000欧元。这间公司的负责人已经决定辞去职位移居外国,因此股东大会在刘先生得到工作许可的前提下,将任命他为公司的负责人。

  这就是刘先生向警察局申请商人居留的原因。在警察局拒绝了他的申请之后,根据行业竞争的需要,刘先生在会计的帮助下,又重新做出了3年的经营预算。新的预算减掉了应向社会机构上缴的费用,重新证明了公司商业活动的可行性。从刘先生公司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的银行帐单可以看出,公司在这段时间的总进帐是19 993,51欧元,由此可见,和公司的实际业绩相比,新的财务预算已经十分保守了。

  刘先生的商业活动主要是作为中介,向中法进出口公司提供咨询,这一商业活动十分符合当前市场的要求。另外,他还非常精通体育产品和旅游产业,很多这方面的公司都和刘先生的公司签订了商业合作协议。刘先生精通法语,熟悉中法企业的商业运作,他的努力将为中法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另外,刘先生已经在这间公司投入了相当多的资金,如果他无法得到许可来运营这间公司,对他来说是不公平而且残酷的。因此,希望商业部对刘先生的情况进行重新审查,给予他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向他发放商人居留。

  商业部根据律师的请求重新审理了刘先生的材料,批准了他申请商业居留的请求,给予了他经营公司的权利。此决定已经通知了警察局,警察局于2006年7月14日向刘先生发放了商业居留。(石宛林 编译)
2006-8-7 03: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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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长居能转换成法国欧盟长居吗?

华律师信箱(142)
  巴黎胡先生问:我现在拿的是西班牙的长期居留证,但生活和工作主要在巴黎。听人说新通过的移民法将设置一种欧盟长期居留证,只要在其他欧盟国家取得长期居留权的人,都可以在法国获得这种居留证。请问这消息是否正确?如果是真的,具体应该怎样申请?这是否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我就可以合法地在法国打工了?

  华律师答:法国新通过的移民法第17至22条,的确遵照欧盟理事会的第2003/109/CE号指令,增添了一项新条款,即允许已经在其他欧盟国家取得长期居留权、但希望来法国居住的非欧盟国家国民的人,可以申请法国的居留。

  但是,这并不是说只要拥有其他欧盟国家长期居留权的人,就可以在法国获得欧盟长期居留证(titre de séjour portant la mention “résident de longue durée-CE”)。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法国新移民法对这类人的开放其实是有限的,是有条件的。

  首先,这类人想要获得法国居留权也需要提出申请,需要说明来法居留的目的,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提交法定的材料。法国当局有权依据各类申请的现行法定条件进行个案审查,拒绝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新法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经济证明,而且必须是稳定的和足够的(ressources stables et suffisantes),可以满足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另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证明。

  所发放的居留证也不是胡先生听说的 “欧盟长期居留证”,而是根据申请人的来法目的,分别发放带有相应签注(如学生、工作、探亲、经商、科学工作者等)的一年期临时居留证。

  至于这类人在法国工作和经商的权利,欧盟理事会指令的原意无疑是想促进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人员流动,尤其是到他国工作和经商的权利,所以规定这类人可以到另一欧盟成员国工作经商,但同时却又允许各成员国根据本国劳动力市场的情况,对他们的工作和经商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从新法的规定看,法国是用足了这一限制的,因为新法明确这类人在法国工作和经商需要申请许可,有关当局可以以劳动力市场的状况为由,拒绝发放许可。

  新移民法确实设置了一种“欧盟长期居留证”,但并不是专门为已经在其他欧盟国家取得长期居留权的人设置的。这种居留证的对象是已经在法国连续合法居住五年以上的外国人(留学生除外),有效期为十年。该居留证和目前普通的十年居留证有何区别,可以拥有什么权利,目前还不甚清楚。

  总之,从新法条文的内容看,在其他欧盟国家已经取得长期居留权的人申请法国居留的条件,与其他外国人相比较并无明显的宽松,除了不需要长期入境签证之外。

  当然,许多事情现在还很难定论,还需要看相关的实施细则将如何规定。不管怎样,人员自由流通是大趋势,相信有了这一开端,未来的路会越来越广。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
2006-8-7 03: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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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租赁合同上诉案

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请看:改变华人生活的365个案件实录之71
  来自中国的陈先生于1999年9月在拍卖会中以401 000法郎的价格取得了B公司位于10区一间餐馆的商业资产。2000年3月,陈先生通过法庭执达员向B公司提出更新租赁合同的要求。为了使餐馆的布局符合法律规定,陈先生决定将属于B公司的房产进行装修。B公司接到通知后,于2001年5月拒绝了陈先生更新租赁合同的要求,并向其发出了解除租约的通知。2001年11月7日,陈先生的律师向B公司转交了书信和装修施工说明书,在信中陈先生强调:"如果在2001年11月14日之前,B公司没有任何答复,就会被默认为B公司接受了陈先生的要求。

  然而,B公司再次拒绝了陈先生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要求,并于2001年11月9日将其告上了法庭。

  理由是:

  1) 陈先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巴黎工商局进行注册;

  2) 陈先生无权更新租赁合同;

  3) B公司于2001年3月至6月之间向陈先生发出开始营业的通告,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最后,B公司请求法院勒令陈先生连同其公司所有员工全部迁出租赁地。

  2002年9月,陈先生委托律师向巴黎大事法院提出上诉,在信中律师写道:

  1) 向工商局注册的必要性:

  B公司认为,陈先生到租约解除之日为止都没有在租赁地实行经营活动,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册,因此不欲同陈先生续约。实际上,陈先生买下B公司的商业资产是希望可以立刻将其转卖,可由于找不到买主而且时间紧迫,陈先生只得将租赁地重新装修,希望在2001年底开始经营。根据1989年11月18日法国高等法院判例,就算承租人在租约到期之时还没有从事经营活动,他也并无任何义务向工商局注册。

  2) 在暂时停止营业的情况下,更新租约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向承租人发送重新营业的通告,否则只有永久的停止营业才会失去更新租约的权利。根据商业法典第145-8条,只有在租约到期之前三年都未从事商业活动,才能免去向承租人发送通告,使承租人失去权利。在此案中,陈先生的情况并不符合这条法典的规定,因此他还拥有更新租约的权利。

  3) 解除租约的不可受理性: 

  B公司于2001年5月31日向陈先生发送的解除租约的要求是不能被接受的。根据规定,在要求送达三个月之内,出租人还没有做出任何答复,就会被认定其默认了更新租约的要求。实际上,陈先生于2000年5月通过执达员向B公司发出更新租赁合同的要求,B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并无任何反应,因此陈先生不能接受解除租约的要求。

  4) 常规催告(mise en demeure régulière)的缺失

  根据商业法典145-7条,出租人在拒绝更新租约之前,必须向承租人发送催告。此案中,B公司并未向陈先生发出催告,由于催告的缺失,B公司向陈先生提出解除租约是不符合规定的。

  5) 暂时停止营业

  暂时停止营业并不能构成解除租约的理由,根据上诉法院的裁决,租赁合约都存在着商业特质,暂时的停止营业并不会使租约失去这一特质,而且陈先生已经在租赁B公司的房产之后,投入了2百万法郎的资金,如果失去了更新租约的机会,对陈先生将是极不公平的。

  法国大事法院于2003年7月1日做出了裁决,同意B公司拒绝陈先生更新房屋租赁合同的要求,但是根据法国商法典第145-14条,陈先生有权获得补偿金,金额由法庭指派的专家估算后决定。(石宛林 编译)
2006-8-31 17: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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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既离婚,居留又不被收回?

华律师信箱(143)
  巴黎王女士问:我是您这个专栏的忠实读者,从您这里我了解到许多法律知识,这是对一个身在异乡他国的游子的最好帮助。我曾经写过一封信给您,您及时地给了我回复,因此我对您十分信任。现在我又遇到了让我很痛苦的事,不知道该怎样处理,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和我的法国丈夫是财产公证结婚,当时结婚的时候也许是药物控制,他没有发病(抑郁症,结婚前我不知道他曾有严重的病史),这样坚持了一年。结婚时他是失业的,在我回中国的一个月内,他找到了工作,然而工作还不到三个月,也许工作压力太大,情绪反常,结果又失业了,这一打击对他很大,他的病发作了。我尽了最大的耐心和爱心,也不能使他恢复正常,而且他完全不愿意配合,不吃药,不打针,不去医院,不接受治疗,这样下去,我也许会很快崩溃、疯掉。我想提出离婚,但不知道法律上允许不允许,如果批准离婚,我的第二个一年的居留证是否会被收回?我是否可能被迫回中国?怎样做才能离婚且居留不被收回?因为我看到您的专栏里提到过,如果不满三年离婚或分居,居留证将被收回。结婚还不到二年,但丈夫抑郁症严重,我实在无法忍受这种痛苦,怎样做才能解脱但居留证又不会被收回?

  华律师答:在一方有病的情况下,法律允许不允许离婚?应该说,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一方有病时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也没有规定一方患有抑郁症就构成离婚的理由。可以肯定,王女士拥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但她能否顺利地达到离婚的目的,还需要看对方的态度。

  我们知道,法国的离婚程序分成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大类。

  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而且对离婚各事项的处理均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采用协议离婚的形式。协议离婚省时省费用,且不必说明理由,所以如果王女士能说服其丈夫采用协议离婚,无疑将是解脱的最佳途径。

  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对离婚的条件意见相左,想要离婚就得走诉讼的途径。王女士必须知道,在法国进行诉讼离婚并不容易,尤其是在对方无大的过错、不愿离婚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会以离婚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离婚的请求,使当事人一、二年的努力付诸东流。

  另外,正象王女士自己已经意识到了的那样,离婚的提出会对她的居留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警察局得知当事人正在进行离婚程序,在更换居留时常常只肯给三个月的临时居留,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一旦法院最终作出离婚判决,对尚未获得 “ 独立性”的,即获得十年居留证的原法国人的配偶,警察局一般不再更新居留,也就是说不再给予当事人在法国继续居留的权利(因家庭暴力而离婚者除外)。即使对已经拿到十年证的外国籍配偶,如果从结婚起算的四年内离婚或停止共同生活的,警察局也可以吊销其十年证。这些规定显然很不合理,它使外国配偶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人身依附的状态,即使对婚姻不满意,甚至受到对方不公正的待遇,也不敢提出离婚。

  王女士结婚至今还不到两年,如果现在提出离婚,其法国居留权肯定会受到影响。在没有两全齐美的途径的情况下,何去何从,请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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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31 17: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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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劳资契约抗诉案

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请看:改变华人生活的365个案件实录之72
  刘先生从中国来到法国留学,医科大学毕业之后,从1993年开始,他选择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法国一家社会教育机构教授运动疗法。虽然他与这家机构并无书面合同,但一直合作愉快。然而,从2003年开始,这家机构又找到另一位运动疗法教授人来此从事职业活动,致使刘先生的业务急剧减少了80%,收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面对这家社会教育机构给自己带来的损害,刘先生向法院提出了上诉。不料,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理由是:刘先生和此机构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因此无任何证据表明此机构有责任在更改合作契约之前预先通知刘先生。

  刘先生不满上诉法院判决,遂委托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律师认为:

  1)在此案中,虽然刘先生和社会教育机构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他们已经合作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就说明他们之间一直存在着“契约关系”。“契约关系”从字面上看,已经包含了“契约”的意思,而实际上它有着比“契约”更加丰富的含义。“契约关系”通常是指:一份履行了一定时间的契约或几份连续给付的契约。因此,刘先生和社会教育机构之间的“契约关系”,有着和书面契约相同的法律效力。

  2)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更改或终止合作契约都应建立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合作是双方面的,单方面的更改或终止契约都必须以严格遵守“预先通知时限(un délai de préavis)”为前提。“预先通知时限”是指:在更改或中断劳资契约之前,提出更改或中断劳资契约的一方须通知另一方,从通知到实际实行更改或终止之间需有一定的时限。此案中,社会教育机构有责任在更改契约之前预先通知刘先生。

  3)“预先通知时限”必须是合理的,一般来说此时限是基于双方曾经合作的时间。双方曾经合作的时间越长,“预先通知的时限”也要相应的延长。目前,“曾经合作时间”是“预先通知时限”须考虑的主要因素。另外,提出更改或中断契约一方也要考虑到对方可能重新找到合作伙伴的时间,应为对方预留足够的时间去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在此案中,社会教育机构与刘先生已经合作了10年,此机构应尽量延长“预先通知时限”,使刘先生有足够的时间寻找新的合作伙伴。然而,遗憾的是,此社会教育机构并没有遵守“预先通知时限”这一原则。

  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根据律师的请求,于2006年驳回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社会教育机构虽然有权单方更改或中断“契约关系”,但他没有遵守以“曾经合作时间”为基础的合理的“预先通知时限”这一原则。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要求此社会教育机构在聘请另一位运动疗法教授人之前,为刘先生预留足够的时间找到新的合作伙伴。(石宛林 编译)
2006-8-31 17: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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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地将不作为的经理撤换?

华律师信箱(144)
  巴黎沈先生问:去年九月,我和另外两人合伙创办了一家进出口责任有限公司,其中我占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其他两人分别占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三十,经理是由拥有百分之四十股份的人担当的。公司开始运作后,我们发现担当经理的那位太独断专行,做什么事都自行其是,根本听不进他人的意见。最要命的是公司的业务在他的主持下一直没有起色,长此以往公司将会垮在他的手中。我们曾经提出过要更换经理,但他说他是大股东,当经理是天经地义的事,不肯辞职。请问我们有什么办法合法地将这个经理更换掉?

  华律师答:按照法律,责任有限公司经理的任命和罢免应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经理的任命和罢免属一般事项,只需经股东大会绝对多数,即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通过即可。

  沈先生和另一位股东合在一起拥有公司百分之六十的股份,所以要想表决通过更换经理的决议,应该说不成问题。但如果现任经理加以阻扰,譬如他不召集股东大会,或不将罢免事项列入股东大会的议事日程中,问题就变得复杂了,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寻求他人或法院的帮助。

  现行法律规定,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公司经理负责召集。公司股东,即使是拥有公司全部股份的股东,也没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他们只能建议或要求公司经理就某事项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如果公司经理不作为(en cas de carence du gérant),公司聘有审计师(commissaire aux comptes)的,应由审计师出面召开股东大会。如果没有审计师,任何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商事法院院长提出请求,要求指定一位司法代理人(mandataire),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和表决。

  必须注意,在请求法院指定司法代理人召集股东大会时,请求人需要向法院提供两方面的情况,一是他已明确要求公司经理召集股东大会,但一直未果。二是陈述召开该股东大会的必要性,表明审议有关事项具有紧迫性,是符合公司的利益的。当然,司法代理人的工作是有偿的。

  沈先生只要按照上述的程序去做,即可取得股东大会的经理罢免和任命的决议,之后再登报公示和去法院登记,就合法地完成了贵公司经理的更换。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
2006-8-31 17: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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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次雇佣合同和新雇佣合同(一)

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请看:改变华人生活的365个案件实录之73
  2006年3月31日,法国总统希拉克发表了关于“初次雇佣合同(CPE)”的讲话,接下来引发了一系列的罢课、示威风潮。

  “初次雇佣合同(CPE)”是针对20人以上规模的企业和26岁以下的年轻人,而去年7月推出的“新雇佣合同(CNE)”是针对20人以下规模的企业,他们的共同之处是运用了两年的定期合同,在这段时间内,雇主可随时终止合同而无需遵守常规的解雇条款,这就给了雇主更大的自由度来解雇员工。新合同方式的运用旨在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失业压力,增加择业的灵活性。

  一, 灵活性何在

  关于灵活性,是相对于雇员还是雇主来说呢?虽然签订“初次雇佣合同”和“新雇佣合同” 对于一般雇员来说看似没有好处,但实际上这两种合同的签订也给了需要辞职的雇员更大的自由度;对于雇主来说,灵活性在合同签订的最初两年得到了极大的体现,因为在这段时间内,终止合同须遵守的大部分常规条款都不再生效,这一对于雇主的灵活性同时也相应增加了的雇员就业的不稳定性。

  A. 合同签订初期的宽松和不稳定性

  “初次雇用合同”和“新雇用合同”在签订的最初两年中,取消了雇主解雇雇员应遵守的常规条款。实际上,这两年的时间可以解释为,雇主对雇员进行试用的合理时限。

  1,试用期

  法律上把试用时间规定为两年,在试用期限内,所有适用于解雇和辞职的法律条款都不再生效,这些法律条款中包括了劳工法第122-4条。由于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所有权力都归雇主所有,因而使其在中止合同方面拥有极大的自由度。但是,如果雇主基于某方面的歧视而解雇雇员,雇员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有可能恢复原来的职位。

  欧盟法院于2000年出台反年龄歧视法,此法令现已转换为法国劳工法第122-45-3条。德国一法律条款曾经规定:可以同52岁以上的雇员签订定期合同,而德国此法条曾被判定不符合欧盟法令,其实它和“初次雇佣合同”一样都是以年龄为限制,他们同样都增加了就业的不稳定性。然而,法国制宪议会却认为,“初次雇佣合同”不同于其它以年龄为限制的条款,它的制定是为了帮助那些经验较少,在就业市场上竞争力较差的年轻人。

  2,合理的限制

  很多人认为,两年的试用期过长,因为在这段时间内雇员会时常担心被解雇,进而增加了他们对失业的恐惧,但是法国行政法院认为,考虑到增加就业机会这一点,两年的时限是合理的。(石宛林 编译)
2006-8-31 17: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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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遭查税,如何顺利度过此劫?

华律师信箱(145)
  93省胡先生问:前几天我收到税务局寄来的一封挂号信,要求我就2004年收入申报方面的一些疑点作出解释和提供证明。其中最主要的是两点,一是要我解释为何2004年我银行账户上记录的入账金额达76000多欧元,而申报的家庭收入仅14548欧元;二是说我的银行对账单上除房租、电费、煤气费和电话费之外,很少有其他支出,提取的现金也只有570欧元,要我解释我一家四口一年的生活费是从哪里来的。2004年我买了一家店,向亲戚朋友借了约50000欧元,这一点可以说清楚。平时生活费的来源我就不知道怎样解释了。听人说一旦被税务局盯上查税,就很难脱身,常常会被罚得倾家荡产。请问我该怎么办才能度过此劫?

  华律师答:税务局向某人发出挂号信,要求其就某一年度或某几个年度的收入申报中的某些问题,作出解释或提供证据(demande d'éclaircissements ou de justifications),这是查税的第一步,表明税务局在某人的税务申报材料中,或将申报材料和其他材料对比后,发现了重大的疑点,决定启动查税程序。银行账户上大笔资金的进出,不使用银行贷款购买房屋、汽车、商铺等高金额物品,收入与生活水平明显不符,甚至银行账单上支出过少,都有可能引起税务局的注意,从而导致查税。

  当事人在收到税务局的这类信件后,一定要认真作出回应。他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不应低于两个月)内就税务局提出的疑点,一一作出解答,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未按期答复或不予答复的,税务局将单方面确定应纳的税额(taxation d'office)。

  所以我们建议胡先生认真及时地回复税务局的来信。对于第一个疑点,不能简单地认为50000欧元是买店时向亲戚朋友借的,钱的来源有支票可查,解释得清楚。在查税程序中,法律规定凡借款,应出示书面的、并向税务局登记过的借款合同,否则税务当局可以不予认可。华人买店置房时向亲朋好友借贷,很少签订书面的正规借款合同,更不用说去税务局登记,所以很难出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我们在办理查税案时就曾多次碰到这一问题,你可以拿出各种各样的证据证明这些款项是借的,也确实是用于某一项目的实现,甚至还有还款的证据,但是税务局祭出“法律明确规定”这柄尚方宝剑,你就奈何他不得。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税务人员都是毫无同情心的,有些人听了解释,看了证据,也会表示理解,从而不再追究。所以胡先生必须明白,在这一点上自己并不占优势,应在充分提供借款证据的基础上,争取税务办事人员的理解和同情。

  第二个疑点可能也不容易解释清楚。在当事人提供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的情况下,税务局很可能会根据当事人家庭人口的多少,其生活的奢华程度或当地的生活水准,估算出年度必需的生活费用,从而计算出瞒报的不明来源收入。值得注意的是,税务局在估算必需的生活费用时,采用的常常是法国人的生活水准,费用要明显高于华人的实际生活费用,这就需要加以解释,不致使生活费用被人为高估。

  对于这查税的第一阶段,当事人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如果提供的解释能令税务局满意,查税程序就可到此为止,即使不能完全解脱,也可为以后查税程序的良好发展打下较好的基础。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
2006-8-31 17: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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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雇佣合同和新雇佣合同(三)

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请看:保护华人权益的365个法律专题之75
                二,稳定性何在

  “初次雇佣合同”和“新雇佣合同”的拥护者认为,这两种合同对于雇主和雇员都存在着稳定性。

  A. 对于雇主来说,终止合同的合法性

  “初次雇佣合同”和“新雇佣合同”允许雇主在两年内随时终止合同,这一规定使雇主可以更加放心的聘请员工。

  终止合同条件的放宽

  可随时终止合同的时间放宽为两年,这段时间内雇主可以不按照法国劳工法第122-14-3条的要求,在解雇员工时给予真实和严肃的理由。

  两年的试用期现在已经更多地被认为是对员工能力进行评价的阶段,而根据法国民法第1780条规定,法官不会对雇主在试用期终止合同进行裁决。解雇应遵守的条款和法国劳工法第122-4条在“初次雇佣合同”和“新雇佣合同”实行的最初两年也都不再生效。

  B. 对于雇员来说,具有哪些权利

  “初次雇佣合同”和“新雇佣合同”同时也会给雇员带来稳定性。

  1, 雇员在试用期享有的权利

  “初次雇佣合同”和“新雇佣合同”给予了员工享有受培训的权利。根据法国劳工法第931-20-1条,如果一个员工在被聘用时与雇主签订了“新雇佣合同”,那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第4个月,其就享有接受培训的权利,时间规定为每年20小时;而对于签订“初次雇佣合同”的员工,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第一个月就享有此权利。但是,雇主也并无义务完全遵守规定,给予员工接受培训的权利,这只是建立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

  除此之外,对于“初次雇佣合同”来说,年轻的雇员还可以得到国家提供的租房担保金,而且银行还将对其提供多达2000欧元的贷款,用作担保金或消费(例如购买汽车)之需。

  2, 当雇主终止合同时,雇员享有的权利

  根据“初次雇佣合同”和“新雇佣合同”规定,当雇主在雇员工作了3个月之后,且没有犯下大错的情况下将其解雇,雇主有义务在终止合同前预先通知雇员,而雇员也将得到赔偿金,赔偿金的数目为雇员总工资的8%,而对于一般的短期合同来说,如果雇员工作没有超过两年是得不到补偿金的。另外,根据“初次雇佣合同”规定,如果雇主在雇员工作了4个月之后将其解雇,国家会向其发放每月490欧元的补偿金,为期两个月。

  终止合同预先通知的时间规定为:如果雇员工作1个月以上,雇主须提前两个星期通知雇员与其解除合同;如果雇员工作6个月以上,雇主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雇员。

  “初次雇佣合同”规定,一个雇员不可以在被解除合同的3个月之内重新在同一公司申请同一职位;但如果此雇员工作了18个月之后被解除合同,那其在3个月之后如在同一公司申请同一职位,前次合同中的18个月将在新合同两年的试用期中被减掉,也就是说,新合同本为两年的试用期只剩下6个月。(石宛林)
2006-9-9 1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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