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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终觉得银行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首先,如果存在观察期,应该在关户的时候就解释清楚,观察期是多久。多久之内的支付仍然生效,多久之后就rejeter。
其次,如果过了观察期,那银行应该解释给该机构说账户关闭了,不存在了,甚至可以提供客户信息供该机构。而不是做主用一个已关闭的账户扣钱,实际上那些什么手机、网络的,他们可以断网断手机,发警告信,发律师函,多得是办法。真碰上永久回国的,找银行也一样没办法。
再次,多年以后的账户活动,不应该算是我的信用问题,有些事情根本就是无法预料的。再说不见得就是扣款,搞不好哪个机构发现几年前有个返还忘了给我呢?银行只应该告诉该机构什么什么时候关户了,让该机构直接联系我本人要可用账户。
实际上,我前段时间刚帮人处理了一个关户回国后网络扣费被rejeter的,网络公司提不到款,给网络用户发警告信。这说明并不是所有银行都会这样做的。
我之所以不去问conseiller是因为她一定会跟我说,账户有活动就不能关。但是我感觉这只是条不成文的规定,所以想问下有没有谁知道,是否有法律条款,或者合同内容上有这个规定的,我的银行合同实在太久远,找不到了。 |
2011-1-18 1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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