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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2010-6-14 13:30:35

新浪微博达人勋

哥们你不红不罢休是吧
2010-6-14 13: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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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LZ是想让所有人知道他的事迹    这里是最上面的板块   打开版面就能看见   大家可以循着你给的链接直接进去浏览恩   很方便
2010-6-14 13: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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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LIU Sai你这是活该,怎么不想想那些被你大半夜骚扰威胁的女生呢?

黑店版规允许出现拼音代替的名字
2010-6-14 14: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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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站法是你的“玩物”是吧。
2010-6-14 14: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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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WIMM 于 2010-6-14 15:43 编辑

你继续盯着。别走开啊
2010-6-14 14: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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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君子好色,取之有道。 這樣的局面是樓主咎由自取。 這種事情是各路人馬八卦的焦點,怎么可能這么容易隨風而散,樓主等時間來消磨一切吧。
2010-6-14 16: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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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回复 7# 鬼無雙

这话是说到点子上了!
2010-6-14 17: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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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楼主SB了吧,战法黑店允许用拼音代替汉字,哈哈哈
2010-6-14 18: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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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12楼出现名字和电话
受到严重骚扰和人身威胁
赤果果的诬陷帖
请删
小白小白 发表于 2010-6-14 14:30



    誣陷?誣陷你什麽了?啊?!!!給你臉不要臉
2010-6-14 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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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来给楼主普法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2010-6-14 22: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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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来楼主是这样一个禽兽啊!
2010-6-14 23: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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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回复 3# 深海人鱼


    同意同意,偶也是一上战法就看到了这个帖子所以才过来的~~~
2010-6-15 14: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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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管理員請查證哦,我們沒有違規哦
2010-6-15 18: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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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沒有違規哦
2010-6-15 18: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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