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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1951年9月8日签署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及1952年4月28日签署的“中华民国与日本的和平条约”均未明文规定台湾、澎湖归还中国,因此关于台澎的法律地位在学者与几个国家间发生了争议,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如果对日和约正式将福尔摩沙与澎湖割让给中华民国,则法律情势会很清楚,但实际上并未如此做。日本只放弃对福尔摩沙与澎湖的一切权利、名义与要求.
以上国际法原则支持中华民国对台湾的主张之理由,基于下列说明,并不能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主权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自1949年10月1日建国后,其政府就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认为中华民国从此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基于同样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拒绝承认1951年旧金山和约的效力。 此外,时效与先占原则可以支持中华民国对台湾的主张,但不能适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这两个原则的前提是两个对日和约中日本放弃对台湾的权利主张而使该地成为无主地。
此外,即使假定日本在两个和约中放弃对台湾的权利主张是个单方行为而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因此而根据国际法原则的先占或时效取得对台主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实上并未控制台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能透过中华民国的占领而取得对台湾的主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认为中华民国是个“非法集团”或“匪”。很明显清楚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透过一个它认为是不合法的团体或它认为是“非法的”与“无效的”文件而获得利益 |
2009-7-3 15: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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