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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事项
1、《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仅限发给在国外正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学
术访问、攻读学位,连续在法国居留六个月以上且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包括赴
国外仅学习语言的人员、留学人员家属和在国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工作
的人员。
2、凡在我处登记注册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留学人员,在学成回国前一个月内,
凭在法国的学习或研究的相关证明材料(见下述条例)向我处申办《留学回国人员
证明》。
3、来法时未及时在我处登记注册的留学人员,临回国前办理回国手续,需补
办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4、对已经回国12个月以上,但未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人员,不予补
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表的第一联由留学回国人员妥善保存,第二联由留
学回国人员带回国内向海关申报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第三联由我驻法使馆教育处
存查。
6、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读学位者:
1) 《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表》打印件,并在打印出的登记表空白处粘贴2寸照片一张;
2) 有效中国护照的照片页、学生证复印件;在法国的有效居留证复印件;
3) 文凭原件或加盖就读学校印章的复印件);如尚未领取毕业文凭的,需提交学校
出具的证明信(Attestation de
Reussite au diplome)原件或加盖学校印章的复印件以及最后学期成绩单(Releve
de Notes)原件或加盖学校印章的复印件
(二)访问学者、进修生或博士后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须提供以下材料:
1)《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表》打印件,并在打印出的登记表空白处粘贴2寸照片一张;
2) 有效中国护照的照片页、学生证或注册证明复印件;在法国的有效居留证复印件;
3) 所在的法国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进修或科研工作证明信复印件;;
六.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方法
1.教育处每周二、五、六下午2:30-5:30接待受理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
明》,高峰时期一周后取件。委托办理须有委托书。
2.外地学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邮寄办理须附回邮信封(写清地址,贴足邮票),
有效支票(受益人为Ambassade de Chine)一张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2欧元/份)。
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寄出。
3.教育处地址:29,rue de la Glaciere 75013 Paris
注:1)有关材料均需使用A4纸,并按以上顺序整理好。材料不齐全者请勿邮寄,以
避免因无法办理而造成材料遗失。
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可靠负完全责任,并承担因材料不实而产生的一切
后果。
3)提交的材料不退。
4)如本人需直接到教育处办理,请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提交的复印件)。
5)校际交流项目等相关人员可集体申办,依个人材料顺序整理,集中邮寄办理。 |
2009-6-26 13: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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