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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对死者应有之尊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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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时报
王先生年幼时随父母从中国来法定居,因一家人勤劳肯干,又有经商头脑,故生意做的有声有色,家庭十分富裕。可不幸的是,几个月前王先生八十岁的父亲因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去世了。人死不能复生,王先生悲痛之余,希望为父亲办好后事,以慰其在天之灵。
王先生的父亲生前热衷于收集古董,家中大小古玩珍藏了不少,他唯一的心愿是希望死后带着这些心爱的古董一同入土。因此,王先生决定将其父连同他生前喜爱的古董一并葬在94省的Kremlin Bicêtre墓地。下葬那天,很多王先生父亲生前的朋友都来此志哀。
几个月过去了,一日王先生因思念其父来到墓地探望,竟发现父亲的坟墓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他悲愤交加,马上报了警。经过验查,王先生父亲坟墓中的几件颇为值钱的古董已经不翼而飞。很明显,破坏坟墓者的目的是盗取随葬的古董。警方马上展开了调查,犯罪嫌疑对象是那些下葬当天来过此处的人,犯案者很可能就是王先生父亲生前的朋友。后经询问墓地的工作人员得知,有一人曾经几次出现在王先生父亲的墓地周围,十分可疑。经证实,此人是王先生家的邻居C先生,也是王先生父亲生前的朋友,他与王先生父亲以前经常在一起谈论古董,也熟知这些古董的价值。后经过警方多次讯问与调查,证实C先生就是破坏以及盗窃坟墓者,C先生自知罪行已无法掩饰,遂承认了盗墓的事实并归还了所窃的古董。
案情水落石出后,王先生始终无法接受父亲坟墓被损毁这一事实,他决定请律师将C先生起诉至法庭。
在法庭上,律师认为,作为亲属寄托哀思的特殊物质载体,在传统风俗习惯中非常重视对先人遗骨、坟墓的保护。“挖坟掘墓”不但为大家所忌讳和斥责,更常被视作家族的奇耻大辱。尽管C先生已经归还了所盗窃的古董,但这种随意挖坟、亵渎亡灵的恶劣行径,除了给予必要的民事赔偿外,难道不应课之以罪,严加惩治吗?
人是有尊严的,这种尊严不仅体现在生前,也体现在死后。在传统伦理观念中,一向存在着浓厚的“死人为大”情结。无论与自己有没有血缘亲情关系,人们对逝去者的遗体往往充满敬意。这种感情,从根本上来说正是源于对生命的敬畏,对死者尊严的敬畏。事实上,挖人坟墓的行径,破坏了善良的民族习惯和传统,有伤社会风化,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有鉴于此,《法国新刑法典》第225-17条“侵害对死者应有之尊敬罪”:以任何手段,侵犯或亵渎坟墓、墓地或纪念死者之建筑的,处2年监禁并科15000欧元罚金。C先生为了盗取古董而破坏王先生父亲的坟墓,这种主观上的恶意行为,不仅是对死者尊严的亵渎和侵害,更使得坟主家人在感情上再次受到重创,如此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理应绳之以法,严加惩治,以维系社会道德和良知的底线。
尊重死者,正是源于对生命尊严的敬畏。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说,滥毁坟墓的背后反映出在一些人头脑中,对私欲的追求已到了何等膨胀的地步,而伴随而来的是对生命尊严的轻视,这才是最令人担忧和心寒的。因此律师请求法官对C先生予以严处。
最后,根据律师的要求,法官判决:处C先生2年监禁并科150000欧元罚金。
律师提醒:
《法国新刑法典》第225-17条“侵害对死者应有之尊敬罪”:以任何手段,侵犯或亵渎坟墓、墓地或纪念死者之建筑的,处2年监禁并科15000欧元罚金。
(石宛林 编译) |
2006-7-17 10: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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