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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yz 发表于 2012-10-21 19:55
LZ是从其他地方转来的这篇文章,核实过,上述红字部分的法律依据吗?
请给出法律出处。
另外,
此资料漏了不少关键的细节, 只能当作很粗糙的简介看待,当然此楼主如能将下述内容都补充一下的话此贴若论精华或许实至名归, 如果只单纯引用别处文章又无个人见解经历,那么个人以为很值得商榷.
其中涉及关于诈骗的空头支票, 关于空头支票特殊界限(小于等于15欧及大于15欧的不同情况的处理), 关于涉及追究给经常开空头支票者所在银行的责任(如能有确切证据,则由该银行给付该空头支票的所有金额), 以及关于执达员 l’huissier 的费用, 基本费用100欧以上, 如果要求扣押对方家财以充债则起码150欧以上
还有你所质疑的, 个人认为该报所引述或不清或有令人误解之处, 想来其原意该是指 CNP 是一种可以不经法庭议决但相当于已有此作用的文书, 但执行的人须是 l’huissier , 个人只能以挂号信形式要求对方付款但不具强制性, 如果让 l’huissier 去执行的话就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 此文书在此时就是une mention ‘formule exécuto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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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2 23: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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