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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信息 带车回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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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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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8 16:47:29

新浪微博达人勋

别带了,走小贸真挺麻烦的,不如回去凭回国证明买车呢....
2010-5-22 13: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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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留学生移民带车回国的方法

为方便广大移民以及留学生希望带车回国使用的愿望,特将留学生带车回国的办法和相关规定简单介绍一下。

首先我们要确认一点就是以留学生或者外国绿卡的身份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申请带车回国的,这点可以到海关总署的网站了解,不过我们可以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6号”的有关规定,使用外商自带车的形式申请进口许可。就是说以外国人的名义申请进口,然后正常的缴纳各种综合税费,正常到车管所上牌照,然后正常使用,海关监管一年后可以提档过户。其外,有关于外商的免税,并不是说免除全部税费,而是免除汽车购置税一项税种而已,有关规定请参考“国税发[2004]160号”之规定。

其次,并不是所有的车型都适合带回国的,因为从国外运车回国的程序复杂,环节较多,产生的费用也多,所以我建议在国外购买两万刀以上的车才有带回国的意义,因为上边讲过的,进口是需要进口指标的,这个指标可不是免费申请的哦,另外尽量不要选择国内已经生产的车型,即使是像BMW的3系5系(长春一汽生产)或奔驰的C系E系(北京戴克生产),带回国也没有什么优势,而且没人能分出来你这个车到底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还有就是尽量不要选大排量的车回国(4.0以上),因为中国对大排量的汽车的征税是非常高的。

然后,介绍一下所谓的留学生的购车免税政策,这个政策是指留学生回国后在中国国内购买由国内合资品牌生产的汽车可以享受到该车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减免,举个例子:留学生在国内购买一部长春一汽生产的奥迪在起进口零部件上是可以减免的,一般全车可以比正常百姓购买便宜两万元。而购买完全进口的汽车是没有任何优惠的。

中国官方对于汽车的进口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全新汽车和二手汽车的操作方式完全不同,而海关对新车旧车的认定一般是把出厂不足一年,行驶不到一万英里的汽车视为新车的。关税的多少是具体根据汽车的品牌,生产年份,车型,排量,行驶里程,起运地等具体因素来分析计算的,并不是以我们在国外实际购车的价格做为参考的。也就是说我们手里购车的合同,发票等只能做为汽车的来源证明,并不是关税的基准。现行的汽车关税主要是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购置税使用进口指标时已经免除。到车管所上牌,然后上牌正常使用。一般来讲,带回国的汽车上完牌的价格都要比市场上同年份同款的车要便宜10-15%左右。

最后推荐大家几款带回国比较划算的车型:3.0款BMW的X5,730,Z4;BENZ的ML320/350,S320/350,SLK320;大众的途锐3.2/3.6;当然更高级别的车就更加划算,篇幅原因不一一列举了。

具体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好了,我就是做汽车进口的

...
我转的,所以删掉了他的电话, 以免有人说我做广告
2010-4-8 16: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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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您好,
想请问一下,法国这边的二手车六七十年代的那种有没有可能运回国呢。我是这边的留学生,家里准备开标志雪铁龙4S店,想在这边购买一辆回国做店面展示。。谢谢

2014-7-8 15: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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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国内的二手车经纪公司都不能进口二手车,同时境外二手车是禁止在我国市场流通的。但事实上,国内不少二手车市场上仍然有不少进口二手车的存在,车主沈先生通过网络购买到一辆二手进口宝马4.4L X5,这辆车的价格仅为55万元人民币,而06年底刘先生在国内以新车价格112万元购入的宝马X5 4.4L车型,到2008年5月以80多万元价格卖出,其中差价可见一斑。

  据了解,这种进口二手车目前是通过网络和手机短消息的形式在我国的市场上宣传销售的,虽然不少城市的二手车市场也明着出售,但数量比较有限。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在国内的进口车市场上,比较普遍的进口二手车车型有:奔驰320、奔驰350、奔驰600、宝马750等车型,这些车型的价格比国内市场上同类二手车低8万-15万元。

  进口二手车的来源

  进口二手车是如何进入国内市场,经纪公司和消费者又是如何获得车源的呢?

  途径1:寻找常住外籍指标

  一位曾经从事进口二手车工作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在我国上海和天津这两个城市海关是可以放行进口二手车的,但是这些放行的对象是一些“取得长期居留证的非居民长期旅客”,通俗地说就是那些取得国内居留许可证、在三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士。据悉,按照海关的规定,“取得长期居留证的非居民长期旅客”都能以私人名义办理一次车辆入境。这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要申请进口二手车,只要将相关资料交到海关,把预进口二手车辆的品牌告知海关方面,取得其同意即可办理购车手续,车辆进关时就能取得海关放行的相关资料,再带上常规上牌资料就能到车管所上牌了。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的相关人员也表示:只要收到海关放行资料,进口二手车上牌的手续就与普通车辆一样办理。

  目前,在上海口岸虽然海关对于这种进口二手车有一个监管期限,但只要上牌两年后即可流入二手车市场。为此,进口二手车流入国内的一个渠道就是这些有“带车指标”的外籍人士。

  据悉,目前一些消费者和二手车经纪公司,首先会在国内寻找有类似“指标”的外籍人士,然后通过他们选购自己想买的进口二手车,而一些二手车经纪公司则给这些外籍人士一定的费用,但是由于这个方式支付的成本和可操作的难度较大,目前一些经纪公司已经不再使用,这种方式仅仅在一些消费者中私下进行。

  途径2:空壳公司借名进货

  除了通过外籍人士的私下购买,经纪公司也开始直接从国外购买相关车源。一位海关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除了外籍人士外,一些外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的名义以办公财务为由带入车辆,而且以企业的名义比以外籍人士个人的名义要容易审批。

  为此,不少经纪公司直接通过一定的方式成立一家空壳外资企业,然后用企业的名字去海外选购进口二手车,这样就能保证自己货源充足。据调查,一些经纪公司除了自己出售二手车之外,还接受外籍人士的进关委托。

  目前进口二手车到国内的流程中之所以有时候会有巨大的价格变化,最关键的是其中涉及到“海关估价”,这个价格很可能导致进入国内的二手车价格要比实际购买的价格高很多。为此,不少带车进入国内的外籍人士往往会先选择一家能够和海关议价的经纪公司,而能够在海关估价上面给出更大优惠的公司,一般都能在这上面赚取很多利润,仅其中向消费者收取的中介手续费就在万元左右。

  进口二手车的诱惑

  进口到国内的二手车到底如何收费?为何手续复杂,还有很这么多消费者想购买进口二手车呢?

  差价数万,引来窥者无数

  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目前从国外进入国内的二手车需要各种相关费用。以美国举例:从美国运到上海的运费大约1.5万元人民币,这里美国、中国海关杂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大概2.5万-3万元。这样进口二手车的成本=二手车价×汇率+海关估价×综合税率×汇率+运费+海关杂费。

  据了解,在整个成本中,进口二手车的税率达到60%,是所有成本中比较昂贵的一项,同时,最难估计的成本就是海关估价,海关估价根据国外二手车的平均价格计算,一般在国外价格的基础上海关会进行上下浮动。但不管如何浮动,在国内进口二手车的价格还是比国内同型号同年份的车辆至少便宜数万元
2010-4-8 16: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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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1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经 2003年11月21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

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予以验放。

    第三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第二章 进境自用物品监管

   

    第四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五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自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并交验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进境地海关应当将物品验放结果在《申请表》回执联上批注,并退主管海关备核。

    第六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1辆。

  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第七条 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见附件2),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人员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以下简称《监管车辆登记证》,见附件3)。

   

第三章 出境自用物品监管

   

    第八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将原进境的自用物品复运出境,应当持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中,常驻人员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主管海关在审核批准后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主管海关收到《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联后应将牌照注销情况在《申请表》上批注。

    第九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出境地海关办理自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提交经主管海关批注的《申请表》等相关单证。

  出境地海关应当将物品验放结果在《申请表》回执联上批注,并退主管海关备核。

     

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

车辆后续监管

   

    第十条 常驻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

  未经海关批准,进境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十一条 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实行年审制度。常驻人员应当根据主管海关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将进境监管机动车辆驶至指定地点,持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海关年审手续。年审合格后,主管海关在《监管车辆登记证》上加盖年审印章。

    第十二条 常驻人员任期届满后,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按规定将监管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常驻人员或者常驻机构,或者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受让方的机动车辆进境指标相应扣减。

  机动车辆受让方同样享有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权利的,受让机动车辆予以免税,受让方主管海关在该机动车辆的剩余监管年限内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三条 常驻人员转让进境监管机动车辆时,应当由受让方向主管海关提交经出、受让双方签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以下简称《转让申请表》,见附件4)及其他相关单证。受让方主管海关审核批注后,将《转让申请表》转至出让方主管海关。出让方主管海关批准后,出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开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出让方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将机动车辆进境原始档案及《转让申请表》回执联转至受让方主管海关。受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应当补税的机动车辆由受让方向其主管海关依法补缴税款。

  常驻人员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出售时,应当由特许经营单位向常驻人员的主管海关提交经常驻人员签字确认的《转让申请表》,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由特许经营单位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机动车辆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并依法向主管海关补缴税款。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常驻人员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见附件5)、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见附件6),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海关监管期限内的机动车辆因法院判决抵偿他人债务或者丢失、被盗的,机动车辆原所有人应当凭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并依法补缴税款。

    第十六条 任期届满的常驻人员,应当在离境前向主管海关办理海关监管机动车辆的结案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办理监管机动车辆年审手续,擅自转让、出售监管机动车辆,或者有其他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1年以上(含1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主管海关”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20种商品 ”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限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第十九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人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办法,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附件7所列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略)

     7.废止文件清单(略)
2010-4-8 16: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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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想带车回国,难
2010-4-8 17: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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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想要什么牌子在国内都能买到,带回去没有什么优惠
2010-4-8 18: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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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不过国内的车,太狗shi了!
2010-4-8 18: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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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楼主是不是9月份准备带 countryman 回去?
2010-4-8 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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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楼主是不是9月份准备带 countryman 回去?
boxfood 发表于 2010-4-9 00:09


(rf2rf)
嗯!想呢!
可惜这车太新! 回去补税会被补死!
没见到真车,也不知道到底可不可人,好不好看?期待中....
2010-4-9 13: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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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带车到底难不啊?以后好给老爸带辆回来……
嘿嘿
2010-4-10 10: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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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回复 1# °°°°°


    你好 我想带车回国需要一些具体的使用信息,能帮助我吗
2010-5-20 11: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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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收藏一下
2010-5-20 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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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来看看长篇阔论。
2010-5-20 14: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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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光看这些规定脑袋就大了
2010-5-22 14: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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